细化“负面清单”结合“指导目录” 南京市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抓实效
针对市、区部门单位在执行2020年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对购买范围边界把握不准,落实《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刚性不强,以及少数部门扩大自身履职辅助服务购买范围等问题,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深入落实“政府机关过紧日子”和“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南京市财政局近期印发《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细化制定《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以“正反对照”的形式,明确购买服务工作中“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坚持勤俭办事业,将采购资金聚焦于民生公共服务领域,更好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提高购买服务资金绩效。
一是针对实务工作典型问题,对财政部102号令规定的6大类不允许购买服务事项细化制定了25项“负面清单”。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细化为未纳入部门“三定”方案、依法依规已取消职责事项,以及只有少数群体受益、应由市场调节配置资源的事项等具体情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细化为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内事项、编制部门业务发展或行业发展规划、撰写日常调研报告和数据统计分析类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小型会议会务等具体情形;将“融资”“货物工程采购”“人员招聘用”“购买或承接主体不合规”等类型也分别进行了细化,明确针对性要求。
二是以省级目录和市、区调研论证为基础,出台《购买服务市级指导性目录》,强化在预算编审、执行中的刚性要求。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在一、二级目录设置上与财政部、省财政厅保持一致,在三级目录中取消了可能影响《目录》严肃性的各类“其他事项”兜底性条款,根据我市公共服务改革重点增加了社会保险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园林绿化服务、交通运输等18个具体项目,形成30类、161项“可以购买”的服务事项,明确“目录之外服务事项不得购买”,使《指导性目录》真正成为预算编制执行的刚性约束。
三是对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流程管控、提升全面绩效管理水平提出具体要求。在预算编审环节,首次提出购买服务全生命周期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不得将履职辅助性服务支出混入公共服务事项采购,亦不得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负担费用的形式规避预算审核监管、增加采购支出。要求根据单位职责、机构人员编制和公共服务实际需要科学核定购买预算,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在采购实施环节,首次提出采购单位应对服务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考虑后续运行维护、升级更新等服务费用,纳入评审要素。此外,对合同签订、履约、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等环节也分别明确了具体要求,杜绝“重购买、轻管理”,促进树牢“花钱问效、无效问责”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