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后有大影响!4月30日前,这8件事情抓紧时间做!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三项重要增值税改革措施,尤其是税率的调整,对企业、对会计影响真的太大了,今天谈谈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以及近期会计人需要处理的事情。
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
1、三项措施是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增值税改革制度的落实,即「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第二条的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中的17%和11%将不复存在,分别由16%和10%所替代: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农产品等23种低税率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23种货物,税率为10%。
4、6%和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和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
5、5月1日后,除零税率外,我国税率仍为三档,即16%、10%和6%。
6、2020年前实现增值税立法,一个重要目标是将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这说明,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调整税率,目的是为了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而不是简并税率,税率简并仍然在路上。
7、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变动理论上讲并不会影响社会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税率降低只会导致国家少征税,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环节纳税人受益。
例1 某商业企业税率降低之前,年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万元,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税率降低后,如果不含税成本和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它缴纳的增值税尽管降低为20×16%=3.2万元,它的利润率仍然是20%。
如果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税率降低会使纳税人获得(3.4-3.2)×12%=240元的好处。
8、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包括:
(1)自然人,获取消费品的含税价格降低。
(2)适用免税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采购成本降低,利润上升。
例2 某小规模纳税人自例1中的商业企业采购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20万元,税率降低前采购成本为140.4万元,税率降低后采购成本为139.2万元,成本降低,毛利率提高。
9、以上第7和第8点的分析,都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同比例降低」为前提,考虑到我国实体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尚未达到有效市场水平,不排除「税率下降,含税价格却不变」的情况出现,这样就会导致下游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例3 某建筑业企业向工业企业采购钢材,税率降低前含税采购成本为117万元,税率降低后含税采购成本仍为117万元,开具的专票金额为117÷1.16=100.86万元,税额为100.86×16%=16.14元,采购成本和税负反而增加。
10、因此,笔者认为,单纯的降低税率,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想的效果,出现上游纳税人「剥夺」下游纳税人利益的局面,建议国家财税、价格等部门出台相应保障措施。
11、对于纳税人而言,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于尚在执行中的合同(一般计税,下同),5月1日前的交易,仍应以原合同条款为依据,可不调整合同价款,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和抵扣。
(2)对于5月1日无法执行完毕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在保证不含税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相应下调销项税额。
(3)对于5月1日后新签的合同或新发生的交易,定价时应执行新税率。
例4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30万元,不含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额330万元。
至2018年4月30日,总承包企业向其累计开具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220万元,房开企业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双方经过谈判,决定将剩余合同价款变更为: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3000-2000),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000×10%),含税价款1100万元。
总承包企业与其分包商、供应商也应按照同样原则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交房发生纳税义务时,含税价格也应相应调整。
4月份这几件事儿抓紧做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尚有不足一月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30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5月1日起发票管理系统、7月1日起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发票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笔者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建议措施:
(1)尽快与所有的业主(客户)沟通协调,告知其5月1日后有可能无法开具11%税率发票的风险。
(2)对方同意后,在4月30日之前向其开具11%税率发票。
5、符合红字发票开具条件的,无论是销项业务还是进项业务,建议均在4.30之前处理完毕。
6、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考虑到360天的认证期,可以肯定的是,不受税率降低的影响,无需专门「筹划」。
7、跨期合同谈判方面,要注意:
(1)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务必与分包商、供应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展开谈判,要求对方降价,降价后的含税价款为:
Q=P÷(1+17%或11%)×(1+16%或10%)
(2)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业主不主动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价,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不要求上游纳税人降价;反之,建筑业企业务必将降价压力向上游纳税人传递。
8、考虑到税率简并还在路上,建议在后续所有的新签合同中均增加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影响到本合同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