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这些变化,填报时要注意!
(十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行次
保留:
原《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项目大类不变”
放开:
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
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列次
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两个
明确
1.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按“0”填报。
2.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