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利润分配暂不征税备案及已预提退税申请流程一览
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需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
1、直接投资的形式需符合条件:
注:(1)直接投资留有兜底条款,含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2)直接投资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相关的新增、转增、收购(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分配的利润需为已实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3、再投资的资金(资产)不得中间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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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与利润分配企业申请享受不征税待遇时分别需办理的税务事项
1、境外投资者
2、利润分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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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申请需办理的税务事项
境外投资者
(1)可追补享受时限:自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还已缴纳预提所得税款
(2)报送资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3)报送方式:境外投资者自行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利润分配企业
如利润分配企业接受境外投资者委托办理退税,除上述资料外,在江苏省国税局另有通知前暂需提供:
(1)《退(抵)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2)代扣代缴相关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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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按规定补缴税款时需办理的税务事项
(1)需补缴税款的情形:
①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②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
(2)豁免条款:上述②情况下,如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无需补缴税款
(3)补缴税款时限:上述②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再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天内,申报补缴递延税款
(4)报送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②符合财税〔2017〕8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因收回投资需补缴税款时提供)
注:上述②资料时间可以选择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提交
(5)报送方式:境外投资者自行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6)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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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处置直接投资项目的税务处理
持有同一项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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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递延税款时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具体如下:
举例说明:非居民A企业100%持股居民企业B,2016年7月B董事会决议分配企业股息红利100万,A企业以此100万新设建立100%持股的C企业(假设C企业符合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需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由于A该企业符合与D国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并已按照相关税收协定要求提供备案资料,该100万在实际支付时预提7%预提所得税7万元。2017年12月董事会决议分配B企业股息红利100万,并以此增资C企业,至此C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实际支付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非居民企业A在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前向B企业提供《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B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全套前述所列资料并对非居民企业A提供的资料负有适当审核义务,完成备案手续后2017年分配的100万暂不预提所得税。
1、2022年,A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C企业50%的股权转让给E企业,企业认为转让的50%的股权对应2016年分配的利润再投资部分,由于已预提所得税所以无需补缴。
答:按照2018年3号公告第十条,部分处置同一项已享受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部分处置时均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因此企业需要就2017年分配,2018年实际支付的100万元利润补缴递延税款。
2、企业认为2022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在收回投资的时点中国与D国税收协定条款更新,股息红利协定税率降低为5%,企业仅需就收回的投资补缴税率100*5%=5万元。
答:按照2018年3号公告第二条,,境外投资者只能适用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因此,如后续协定无特殊规定,企业应补缴税款100*7%=7万元。